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为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建设领域习惯将这两份合同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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